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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7686号“PAUL GIRAU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7:54关于第5837686号“PAUL GIRAUD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1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东生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保罗吉罗父子白兰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5837686号“PAUL GIRAU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649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8年3月26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未构成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被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与事实不符,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授权文件,包括PAUL GIRAUD商标授权书、收款收据等。
2.PAUL GIRAUD产品销售合同、场租合同、参展合同、包装印刷委托授权书、长江品牌设计服务合同、代加工合同、收据、送货专用单、发票;
3.产品照片及户外广告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或商标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注册商标恶意明显,其申请商标中不乏对他人酒类品牌的恶意抄袭抢注,众多商标被驳回、异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在先判例;
2.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部分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无效宣告裁定书、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1月10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2014年2月14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含酒精液体;含水果的酒精饮料;朗姆酒;伏特加(酒)”商品上。2021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许可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中产品销售合同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为购买方,非销售方,且无对应发票,场租合同、参展合同、包装印刷委托授权书、品牌设计服务合同、代加工合同均无发票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收据、送货专用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为销售方的发票所涉及的数量与金额均较少,不能排除被申请人为维持注册进行了象征性使用的可能;证据3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张胜国
孙红
2023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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