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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67404号“AI在未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6:48关于第62167404号“AI在未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556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7404号“AI在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4774413号“AI.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应有的显著特征,作为商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百度百科介绍、全球排名、营业收入、媒体报道文章、在先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宣传用语而非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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