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0053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5:43关于第640005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686号
申请人:哈尔滨拾分督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00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8517号“QualiFibre及图”商标、第5697432号“铸信集团及图”商标、第9725625号“戴思乐 DSL及图”商标、第10352941号“GOODOING及图”商标、第119545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读音、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多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广告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栏(非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1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