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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34371号“清哥水果 清 QINGGESHUI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25:09关于第63134371号“清哥水果 清
QINGGESHUIG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457号
申请人:黄宗清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4371号“清哥水果 清 QINGGESHUIG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171206号图形商标、第35499441号图形商标、第25630525号“清”商标、第38619841号“青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构图特点、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文字“水果”,用在新鲜水果以外的商品中,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禁用条款,易导致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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