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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7648号“云上四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18:40关于第17957648号“云上四季”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09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云上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7648号“云上四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5750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公寓管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及其分支机构将酒店多余面积出租给其他公司及个人使用,在外墙、交易文书等形式上使用“云上四季”商标,属于“云上四季”商标在“不动产出租”服务上的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不动产出租”服务具有密切的关联,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云南云上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风广场店、云南云上四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站店工商登记信息;2、《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等。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申请人在该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动产出租;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保险承保;典当;艺术品估价;信托;金融服务上。
2021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公寓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3月7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公寓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交易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等证据,所涉交易发生在指定期间内,提供的服务为“不动产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不动产出租”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公寓管理、公寓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公寓管理、公寓出租、不动产出租”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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