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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83645号“急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19:12关于第63283645号“急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3215号
申请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83645号“急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369248号“急兔”商标、第55377863号“急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已无效。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咨询;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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