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385838号“草民大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18:07关于第63385838号“草民大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10号
申请人:深圳中通华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5838号“草民大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含义积极向上,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用作商标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草民大医”,以此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并非是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