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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29042号“和 和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17:35关于第62129042号“和 和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9280号
申请人:和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29042号“和 和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63510号“君和实业 KINGHOO”商标、第40370470号“和”商标、第20807526号“和君汇 和君汇公众商业平台 HJH PUBLIC BUSINESS PLATFORM”商标、第15253886号“中和信 和”商标、第3303902号“和”商标、第45623764号“和”商标、第4313911号“君和实业KINGHO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享有在先版权。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和 和君”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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