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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538994号“壹框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49:33关于第49538994号“壹框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8701号重审第0000000151号
申请人:淮北美丽村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8701号《关于第49538994号“壹框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90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两引证商标已经被在全部服务上撤销,不再作为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6930736号“ONE FRAME”商标、第14264453号“艾富任 AFRAME A”商标均被撤销注册,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舒言
李颖
段晓梅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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