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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51701号“微光省钱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49:27关于第59051701号“微光省钱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52131号重审第0000000105号
申请人: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52131号《关于第59051701号“微光省钱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7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4534号“微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2022年11月20日第1816期商标公告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诉讼阶段已被撤销,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徐 苗
王阳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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