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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266310号“BOTANI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49:38关于第60266310号“BOTANI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4887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6310号“BOTANI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7792号“BOTANI”商标、第12300441号“BOTANI CUR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世界500强公司名单、网络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洗碗机用催干剂;洗洁精;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粉;洗碗机用洗涤剂;清洁制剂;擦洗溶液;抛光用纸;抛光制剂;研磨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洗碗机用催干剂;洗洁精;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粉;洗碗机用洗涤剂;清洁制剂;擦洗溶液;抛光用纸;抛光制剂;研磨材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浸清洁剂的湿巾;浸清洁剂的清洁布;洗碗机用催干剂;洗洁精;洗碗机用清洁剂;洗碗粉;洗碗机用洗涤剂;清洁制剂;擦洗溶液;抛光用纸;抛光制剂;研磨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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