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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089173号“文都蓝月亮”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7:35关于第26089173号“文都蓝月亮”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010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志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知永慧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名义)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桐城市古月蛋品厂):桐城市蓝月亮蛋品厂
申请人因第26089173号“文都蓝月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403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08月16日至2021年08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26089173号“文都蓝月亮”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在“咸蛋;皮蛋;蛋;蛋黄”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不予撤销。在“家禽(非活);鱼制食品;腌制蔬菜;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网络和市场调查,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并非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原件、复印件):
1. 厂区及产品图片;
2. 展示架收款凭证及产品送货单、收据;
3. 订购合同及收款收据;
4. 广告位续租通知、设备安装通知;
5. 宣传单制作合同及收款凭证;
6. 广告发布代理合同及收款收据;
7. 纸箱定作合同及送货单、收据;
8. 产品标签、送货单及收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7年08月2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8年0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干食用菌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08月13日止。2022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于现被申请人。2021年08月16日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咸蛋;皮蛋;蛋;蛋黄”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属自制证据,且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仅为机打收款凭证、手写送货单和收据,制作具有随意性,无发票等有效证据佐证,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使用。证据3-6无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购销和广告合同已实际履行、广告位已续租、设备已安装、宣传单已制作。证据7.8无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且为商标实际使用的准备行为,单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已进入市场进行实际销售。综上,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29类“咸蛋;皮蛋;蛋;蛋黄”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申请人的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咸蛋;皮蛋;蛋;蛋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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