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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874405号“沃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7:43关于第18874405号“沃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鑫金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神州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范志平
申请人因第18874405号“沃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7035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2018年09月18日至2021年0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产品图片、淘宝网店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内部通讯装置;电池;电子防盗装置;眼镜;测量仪器;集成电路” 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5月20日止。2021年09月18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提出撤销申请,我局裁定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未体现形成时间、产品名称,且仅凭此不能证明所涉及的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淘宝网店截图,未体现形成时间,且体现的车载充电器商品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亦不属于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测量仪器;2.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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