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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06101号“Reinge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17:27关于第64706101号“Reinge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29号
申请人:睿征医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06101号“Reinge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崭新商标,具有特殊含义及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81529号“Rein medic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ingene”与引证商标“Rein medical”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学实验室为诊断和治疗目的提供的医学分析服务、动物饲养服务、农场设备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服务、动物卫生保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Reingene”中“Rein”有控制、驾驭等含义,“gene”有基因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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