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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57769号“金普泰 GeneProt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5:25关于第64857769号“金普泰 GeneProt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012号
申请人:上海博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57769号“金普泰 GeneProt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英文“GeneProtei”是汉字部分“金普泰”的音译形式,具有极强的对应性,与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提供的专利证书、申请人提供的产品销售订单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GeneProtei”,“Gene”含义为基因,“Protei”含义为变形杆菌,将其文字组合作为商标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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