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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7056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6:20关于第6247056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936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委托代理人:长沙传承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05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一、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493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3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在第2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02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四、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46470号商标、第11814011号商标、第117395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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