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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64308号“七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5:15关于第64764308号“七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727号
申请人:赵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64308号“七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47395号“七彩蛋糕DANGAO.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13062号“七彩旅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17367号“七彩钻石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333095号“七彩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K.NET COLORFULI NETWORK INVESTMENT CO.LT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00711号“七彩广告QI CAI GUANG GAOJIT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171155号“七彩母婴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7191235号“七彩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839016号“七彩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4053995号“七彩新歌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477431号“7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761624号“自助会馆SEVEN COLOU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1114658号“七彩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804027号“七彩养生饺子宴QI CAI YANG SHENG JIAO ZI 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629308号“七彩桔子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8586586号“七彩沧嶂PU'ERDA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64314454号“七彩联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3940551号“七彩开心凉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63932650号“七彩兔头QI CAI TU T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2853187号“七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62008860号“海天七彩SEVEN COL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59774828号“七彩云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64598936号“七彩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10957672号“七彩尚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9568403号“七彩屋COLORFUL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第16343887号“七彩屋COLORFUL 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存在,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九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二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六至十八、二十一、二十二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人事管理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五、二十、二十三至二十五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十一撤三决定、引证商标十九驳回复审决定是否生效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九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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