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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5942号“三棵优品SANKEYOU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2:58关于第64025942号“三棵优品SANKEYOUP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497号
申请人:新疆成双西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5942号“三棵优品SANKE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88539号“老三棵”商标、第42808040号“三棵饭店”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9、35、43类注册与申请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名称,且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之一,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商标地域差异显著,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有关引证商标一、二在网络平台的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鱼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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