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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1783号“车水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0 00:03:04关于第62321783号“车水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693号
申请人:顺发贸易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千里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1783号“车水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321513号“牛车水”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服务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刘青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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