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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155426号“启迪清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3:05关于第38155426号“启迪清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066号
申请人: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镒豪企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东心汇诚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07日对第38155426号“启迪清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83291号“启迪”商标、第13302679号“启迪控股 TUS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和抄袭申请人品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该恶意抢注行为应及时制止。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文化及荣誉证书;“启迪”商标部分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东心汇诚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22年4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一般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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