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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649263号“红九九桑干庄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53:13关于第52649263号“红九九桑干庄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671号
申请人:中粮长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程新喜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7日对第52649263号“红九九桑干庄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77170号“桑幹”商标、第28428050号“桑干”商标、第7277174号“桑幹河”商标、第8445193号“长城桑干酒庄CHATEAU SUNGOD GREATWALL及图”商标、第28420954号“桑干河畔 东方名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
2、长城桑干酒庄酒百度百科介绍;
3、桑干酒庄产品参加各种活动的宣传图片;
4、桑干系列产品销售情况部分票据;
5、桑干系列产品部分户外广告宣传情况;
6、商标授权使用声明;
7、在先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8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米酒”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商标授权使用声明载明,本案申请人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本案申请人使用其名下第33类“长城桑干”等系列商标,授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故申请人援引引证商标四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威士忌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该项规定亦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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