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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05023号“玉響”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7:41关于第18405023号“玉響”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25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跃明
申请人因第18405023号“玉響”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322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发票、销货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8年8月30日至2021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许可方式将复审商标许可予自创公司使用,并且通过线上、线下多重渠道进行宣传使用。申请人在第30类上仅申请注册复审商标,故在第30类商品上的交易使用可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被授权人营业执照;
2、发票、销货清单;
3、部分商品图片、门店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鉴于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故我局在此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止。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可知,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我局对于上述授权行为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交的销货清单显示了复审商标,涉及的商品为茶及饮料,且发票开具时间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还提交了宣传图片予以佐证。鉴于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有一件复审商标,故可以认定上述商业行为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商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茶及饮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咖啡;糖;蜂蜜;豆粉;食盐;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咖啡;糖;蜂蜜;豆粉;食盐;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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