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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96631号“杰龙JIELO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7:51关于第7996631号“杰龙JIELO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39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漳州市杰龙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舟锋技术经纪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德阳龙盛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96631号“杰龙JIELO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0342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恳请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及电子回执单、发票;
2、申请人入驻阿里巴巴国际网站合同及银行电子回执单、网站截图、出口商品发票;
3、参展情况;
4、外贸订单、出口货物报关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1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0月29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证据,我局于2022年5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35类复审服务是指复审商标所有人在收取一定对价的前提下为他人提供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的合同、发票、网站截图、参展情况、出口情况等证据涉及的商品为电动卷门机等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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