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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29152号“一日一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47:33关于第65029152号“一日一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160号
申请人:一日一书(重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29152号“一日一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69977号“一日一 L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一日一书”的含义为“每天阅读一本书”,表达了申请人企业希望通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能够培养消费者每日阅读的好习惯。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成功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日一书”与引证商标“一日一 LOOK”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一日一书”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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