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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75753号“哲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8:25关于第63575753号“哲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92号
申请人:哈尔滨锦欣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75753号“哲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00597号“邦哲”商标、第17121288号“邦哲”商标、第30099370号“邦哲”商标、第1316743号“德凯及图”商标、第3102843号“松田 SONGTIAN及图”商标、第41772707号“普杰惠及图”商标、第9084595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04946号图形商标、第3718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现已无效,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七、八商标信息、举证商标商标信息、宣传图片、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八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计量仪器;便携式超细粉尘检测仪;气体检测仪;电子芯片;测距仪;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电池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量仪器;便携式超细粉尘检测仪;气体检测仪;电子芯片;测距仪;秤”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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