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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76405号“FRIENDSHIP BRID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8:32关于第64476405号“FRIENDSHIP BRID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0817号
申请人:厦门友谊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6405号“FRIENDSHIP B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41490号“海中天haizho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第11类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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