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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16312号“完整思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8:19关于第63216312号“完整思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56号
申请人:赵悦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16312号“完整思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2250号“完整家居”商标、第40630786号“完整工作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表达含义、指定服务项目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审查程序中, 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完整思维”是申请人打造的原创教育品牌,具备较强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理应获准注册。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杂志;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完整思维”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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