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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87061号“好爸巴 HAO BAB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36:42关于第64887061号“好爸巴 HAO BAB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23号
申请人:长沙湘滨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87061号“好爸巴 HAO BAB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589号“好爸爸”商标、第8745464号“好爸爸”商标、第50555937号“好爸爸”商标、第50566806号“好爸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爸巴 HAO BABA”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好爸爸”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糕点、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咖啡、小蛋糕、冰淇淋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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