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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069320号“GRIAD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5:57关于第41069320号“GRIADE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55801号
申请人:施复元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北湖区雅虎服装店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9日对第41069320号“GRIAD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48656号“哥弟 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18384号“哥弟 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89086号“GIRDE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3074655号“哥弟 GIRDEAR”商标(引证商标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明显的恶意,会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上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被制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认驰公告;
2、行业排名;
3、荣誉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湖南高亭司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2020年7月14日核准注册。2022年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予本案被申请人。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第25类童装;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2006年,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四被认定为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件商标,包含3件“GRIADEAR”商标,分属于第25类、第16类、第35类。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GRIADEAR”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GIRDEAR”、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序、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绘制账单、账目报表;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结合我局查明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哥弟 GIRDEAR”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对上述商标知晓并避让,却仍注册了多件与之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或密切关联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且我局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时亦充分考虑了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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