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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75065号“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5:51关于第64775065号“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428号
申请人:深圳安轮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5065号“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77183、9851780、47614283、47344803号“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第35726633号“ALU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五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字母“A”及图形设计而成,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仪器、显微镜、放大设备(摄影)、摄像机、轨迹球(计算机外围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放射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测量装置、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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