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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22757号“百亿谷 BAIYIG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4:59关于第63022757号“百亿谷 BAIYIG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407号
申请人:浙江省中小企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22757号“百亿谷 BAIYI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175624号“佰亿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289227号“百亿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相关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上述两商标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百亿谷”与引证商标一“佰亿谷”、引证商标二“百亿谷”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金融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银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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