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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9933号“東醫寶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4:52关于第63159933号“東醫寶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390号
申请人:青岛万兴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9933号“東醫寶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具有显著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96553号“东医宝鉴 GOOAM HEO-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待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初步审定,其享有在先商标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東醫寶鑑”与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东医宝鉴”相比较,文字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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