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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4592号“圆七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5:07关于第63924592号“圆七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500号
申请人:圆七柒(广州)健康养生科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4592号“圆七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七”“柒”并没有社会影响,在我国传统文化里,“七”与“柒”是非常经典、有能量、寓意美好的文字,如:一个星期有7天;七月七日七夕节等等。二、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得到了大量粉丝的熟知与认可。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说文解字、康熙字典等渠道关于“七”“柒”的释义;商标使用情况材料;关于“圆七柒”标识的评价;举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七七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全民侵华战争的开始,申请商标包含中文“七柒”(“柒”为“七”的大写形式),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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