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1571512号“mog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0:49关于第61571512号“mog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010号
申请人:北京尽微致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1512号“mog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0162号“MOGAO及图”商标、第1740405号“莫高MOGAO及图”商标、第4282180号“莫高MOGAO及图”商标、第10030818号“摩高MOG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ogao”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商标整体印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纸(文具)、书籍、文件套(文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过滤材料(纸)、印刷出版物、文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3月2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