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614462号“LENS朗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0:40关于第63614462号“LENS朗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708号
申请人: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4462号“LENS朗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门;木制家具隔板;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9826号“LENS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2642号“L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58161号“LE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26673号“透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的注册状态查询结果、申请人在先注册的“LENS”商标的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22)第4699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798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三经商评字(2022)第31253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梳妆台;瓶架;玻璃钢容器;手持镜子(化妆镜);镀银玻璃(镜子);镜子(玻璃镜);具有造型的手提电话(装饰);展示板;镜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家具门;木制家具隔板;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驳回通知书》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由复审查明第1项可知,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LENS”与引证商标四“透镜”的含义相近,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室内百叶帘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盥洗台(家具);浴室用家具;毛巾架(家具);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盥洗台(家具);浴室用家具;毛巾架(家具);镜子(玻璃镜);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门;木制家具隔板;非金属制固定式毛巾分配器;窗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