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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73934号“骰子公园 DICE PA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0:27关于第65473934号“骰子公园 DICE PA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61号
申请人:成都夜枭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73934号“骰子公园 DICE PA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9773号“骰子 DICE”商标、第27945806号“金骰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员招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人员招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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