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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7472号“安世净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0:19关于第64637472号“安世净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53号
申请人:广东国志激光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小树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7472号“安世净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2971号“安世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安世净风”构成,且该标志含文字“净风”,指定使用在消毒设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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