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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96582号“西域圣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20:10关于第65496582号“西域圣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81535号
申请人: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远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96582号“西域圣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8238号“西域烈焰”商标、第19099933号“西域睿焰”商标、第58250874号“西域烈焰 SPIRIT TR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夏萍萍
2023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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