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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582844号“0561人才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4:52关于第55582844号“0561人才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135号重审第0000002173号
申请人:安徽泽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曲仁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09135号《关于第55582844号“0561人才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984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维持了我局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16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可知,在诉讼期间,第50163842号“0561 房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
第50159246号“0561 地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数字部分“0561”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同的字母部分“0561”数字构成相同,三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点击付费广告、广告、广告服务、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人员招聘广告、招聘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替他人写简历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点击付费广告、广告、广告服务、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人员招聘广告、招聘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替他人写简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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