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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00184号“汇城建築設計 Architectural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3:04:44关于第63800184号“汇城建築設計
Architectural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332号
申请人:浙江汇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00184号“汇城建築設計 Architectura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96615号“-HCI 汇城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销售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王海滨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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