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333375号“青箬茗枞 QINGRU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3:20关于第64333375号“青箬茗枞 QINGR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71号
申请人:刘世阳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33375号“青箬茗枞 QINGR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18101号商标、第13680912号商标、第56095799号商标、第3364621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有其自身独特的代表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茗枞”,其使用在除“茶;冰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曹娜
徐 苗
2023年03月1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