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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13077号“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2:43:10关于第63413077号“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118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成锦教育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3077号“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594893号“成”商标、第4989618号“成;PDT”商标、第37456066号“智上成 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为消费者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包含“成”,上述商标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收费图书馆、培训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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