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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82390号“玖万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5:15关于第64582390号“玖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638号
申请人:广州逆幻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京诚企服(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82390号“玖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54581号商标、第61033063号商标、第18324531号商标、第45946929号商标、第9866007号商标、第40987639号商标、第49278274号商标、第9917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尚在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显著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商品的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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