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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23646号“维洛芬VENOF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5:26关于第64723646号“维洛芬VENO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147号
申请人:宜春市维洛芬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23646号“维洛芬VENO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116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第38626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核准转让现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据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戴艳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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