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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941743号“DM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45:08关于第62941743号“DM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9278号
申请人:烟台应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冬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41743号“DM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77436号“D.ME”商标、第60308472号“DME”商标、第60315483号“DM3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在我局注册审查中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纯文字“DME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D.M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社交书签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淑芹
王阳
202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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