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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6775号“红云智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3:15关于第63956775号“红云智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7139号
申请人:江西创云红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陈果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6775号“红云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31061号“红云”商标、第48374407号“红云”商标、第48538229号“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多个含有“红云”的商标在第41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先例,且引证商标均含有“红云”却已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红云”数字图书馆的图片、网页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红云”二字,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红云”的使用证据,仅少数页面显示了“红云智造”,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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