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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363638号“香爽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3:08关于第64363638号“香爽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8955号
申请人:杨建雷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363638号“香爽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设计而成,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识别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香爽口”构成,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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