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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72855号“卡希雅 KASS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3:22关于第62272855号“卡希雅 KASS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659号
申请人:重庆市卡希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72855号“卡希雅 KASS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31981号图形商标、第36108179号图形商标、第17795200号“诺扬众信NUOYANGZH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自然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谷类)、自然花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谷(谷类)、自然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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