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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24514号“告哈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3:01关于第64224514号“告哈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82号
申请人:伍明明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24514号“告哈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告哈嘛”作为四川方言,对当地人来说有语言共同感,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告哈嘛”,该文字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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