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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60936号“JU YOU LAN TING 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09 21:32:54关于第64060936号“JU YOU LAN TING
XI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6979号
申请人:徐霞仁
委托代理人:比牛科技咨询服务(汕头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60936号“JU YOU LAN TING 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8125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早已变更企业名称,但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名义变更,可见其已放弃引证商标,引证商标未在市场中流通,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进行名义变更等相关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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